宁夏干细胞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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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干细胞学会 章 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学会名称为“宁夏干细胞学会”。其英文译名为“Ning Xia Society for Stem Cell Research”,英文缩写为“NSSCR”。

第二条本学会是由宁夏从事干细胞工作的高等院校相关机构、公立医院、干细胞领域的公司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学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和学术道德风尚,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科技方针政策。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脚踏实地的科学作风,团结和组织广大科技工作者,实行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普及和推广干细胞技术,促进干细胞研究的繁荣和发展,储备相关科技人才资源,为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学会接受中国干细胞学会和宁夏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学会的住所在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胜利街804号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科技楼317室。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并开展宁夏内外干细胞领域的学术交流,组织干细胞科技人员参加国内外干细胞领域的科技学术交流;

  (二) 开展与兄弟学科学术团体之间的学术交流、横向联系与协作,促进学科间的相互交叉渗透和相互协作;

  (三) 举办学术会议和学习班,为学会会员和其他科技人员普及干细胞技术知识,推广先进技术;

  (四) 开展与干细胞相关的技术开发和社会咨询工作,面向区内外提供干细胞技术咨询和相关技术服务,组织省内民间干细胞科技领域的国际科技合作;

  (五) 组织会员参与宁夏与国家干细胞相关的科技战略、政策、法律法规和科技工作方针的制定或决策,提供科学论证、科技咨询和政策建议;

  (六) 依法或经授权承担干细胞领域的科技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组织、举办干细胞相关的科技展览,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审;

(七)弘扬推广宁夏干细胞领域中的优秀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和科普产品,培养和发现、推荐人才。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学会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在本学会的行业及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有生物学或医学相关研究基础。

(五)从事干细胞相关工作2年以上者。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会员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放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学会章程,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学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学会反映干细胞研究工作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撰写干细胞研究学术论文和经验总结,向本学会学术刊物供稿。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和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好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届任期四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必要时可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由会长委托一名副会长或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上述费用存入银行所获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每位登记入会的个人会员每年缴纳50元,可一次性缴纳3—5年。新增会员70元/年(含20元IC卡制作费)。

  第三十二条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7年5月24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宁夏干细胞学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点击量:1444 发布日期:2019-10-15 10:4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