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宁夏干细胞学会
干细胞临床转化公共服务平台
宁夏干细胞学会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宁夏干细胞学会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保障本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宁夏干细胞学会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宁夏干细胞学会配以专门的财务管理人员,负责学会的会计核算和资金监管,以保证资金的合理支配,杜绝资金流失。
第三条学会设立统一帐号,并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设立账册,按学会本级设立相应明细帐。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四条学会的收入来源包括:
(一)会员会费;
(二)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上述费用存入银行所获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五条学会收入只能用于围绕团体宗旨开展业务的活动费用,支付办公开支、调研费、差旅费和必要的业务招待费用,不得挪做它用。
第六条所有经费收入均由学会财务统一帐号收取,并开具由财政部门监制、民政部门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记入相应的明细帐内凭联单进帐。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七条学会秘书长为学会的法定代表人,学会的费用支出,均须经秘书长审核签字后财务方予报销。
第八条所有报销凭证必须是正规的发票或收据。领款人必须履行签字手续。
第四章 财务监督
第九条学会秘书长每次在协会理事会议上,向理事会报告学会财务情况,供理事会审议监督;每四年一次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上,向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报告学会财务预算执行情况,供大会审议监督。
第十条 财务人员每年应根据民政部门的要求,做好上年度年检报告,并自觉接受登记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财务人员离职时,必须做到钱清、票清、帐清。并在秘书长主持下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自治区民政厅正式批准本学会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宁夏干细胞学会负责解释
宁夏干细胞学会
2017年5月24日